11月28日上午,上海市虹口区群众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对全市首例瞒报烟花爆竹为普通货物出口的四名被告人以危险方式风险公共平安罪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详情
2017年5月间,被告人严某与也门买家告竣5个集装箱的烟花爆竹买卖条约,后拜托厂家生产,但没有依照烟花爆竹出口标准包装。
同年5、6月间,被告人严某与案外人共谋,由案外人放置将上述烟花爆竹报关、运输、出口。案外人遂经过蔡某的先容,为上述烟花爆竹的瞒报出口事件联系某货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由张某联系某报关公司总司理高某,后由蔡某负责将上述烟花爆竹用普通箱式货车从湖南省浏阳市运至浙江省嵊州市,由张某负责该批烟花爆竹的货运代理营业,高某负责该批烟花爆竹的报关营业。
2017年6月22日,上述5个集装箱的烟花爆竹在上海某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普通货物堆场被就地发现,共查获含有26种烟花爆竹总计6,087箱。
经判定,前述烟花爆竹中烟炸药总量约为70,093千克,黑炸药总量约为5,391千克。去掉尾数,涉案烟炸药总量是70吨,黑炸药总量是5吨,可折算成1.88吨TNT当量。
法院审理
上海虹口法院就控告犯罪的证据与定性、部分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所起感化等争议焦点停止了检查。
法院以为, 被告人严某、张某、高某、蔡某与他人结伙,将大量烟花爆竹瞒报为普通货物进交运输、堆放及报关,风险公共平安,尚未形成严重结果,其行为均已组成以危险方式风险公共平安罪。上海市虹口区群众检察院控告被告人严某、张某、高某、蔡某犯以危险方式风险公共平安罪罪名均建立。
本案系配合犯罪。被告人严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惩罚。被告人张某、高某、蔡某到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都可以从轻惩罚。
法院判决
按照各被告人的犯罪究竟、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被告人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某、高某、蔡某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依法对缉获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
被告人家属、消息媒体记者等50余人旁听了宣判。
(以上人物均系假名)
来历|上海市虹口区群众法院
文:郁玥 图:李家驹
义务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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